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在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办公室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有: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工作制度、工作成效、好人好事等。
(二)公开形式。
1、乌兰察布市政府网(网址:http://www.wulanchabu.gov.cn)
2、政务网站: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网(https://gaj.wulanchabu.gov.cn)
3、政务新媒体:“平安乌兰察布”微信公众号(pawlcb)
4、新浪微博(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三)公开时限。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曰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通信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呼格吉西街一号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邮政编码:012000。联系电话:0474-8980062 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求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乌兰察布市网上公安。网址:https://www.wulanchabu.gov.cn/ysqgk/index.html;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当面提交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呼格吉西街1号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4-8980062
3.邮政寄送
收件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呼格吉西街1号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邮政编码:0120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曰。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4.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电话举报。
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